民以食為天。當前,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等法律對懲治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立法規定不斷完善,司法實踐中,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也不斷加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持續開展了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等等。
但是,現實生活中,農藥殘留污染、添加劑的違法使用、生產加工包裝過程中的種種不安全因素等,仍舊影響著廣大人民群眾餐桌上的安全。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是我國食品安全的信息公開程度不高。由于信息不對稱,總有一些食品瑕疵和危害不易被人辨識,無論是在消費之前還是在消費過程中甚至消費之后,消費者都可能渾然不覺。這些瑕疵和危害包括藥物殘留、毒物殘留、重金屬殘留、菌類含量超標等等。二是行為人的違法成本低。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身不會公開食品安全信息,政府部門執法監管也存在覆蓋面低、人員不足的問題,導致食品市場上相關利益主體的違法成本低而違法收益高。
法律與司法解釋織密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網仍有待完善。
首先,建立全覆蓋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當前,應從農田、圈舍到餐桌,從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藏和銷售整個產業鏈的每一個環節,實行過程控制,精細管理,控制對象也不應僅局限于食品本身,還應涉及與食品生產經營相關的一切物品,比如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化肥、農藥、飼料、包裝材料、運輸工具、食品輔佐成分及標簽等等??刂品椒ㄒ獔猿謧鹘y與現代相結合,吸收經驗,鼓勵創新。對此,可以將大數據分析等現代手段嵌入食品安全控制過程,建立食品安全的統一數據庫,包括識別系統和代碼系統等等,詳細記載生產鏈中被監管對象的移動軌跡,監測食品的生產、銷售、消費狀況。通過全程監管,對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潛在風險和危害加以預警,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并對即使已經成型的問題食品實行標簽追蹤、追溯召回。
其次,在立法領域消除食品安全的行政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的壁壘沖突,更新理念擴大食品安全的入罪口徑,加大行為人的違法成本。我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全面的規制,當前,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立法要朝干預范圍廣、入罪口徑大的方向發展,堅持法益保護前置化的導向,增加對具體或者抽象危險犯、預備犯的處罰,且在一定程度上對威脅食品安全的上游行為進行追溯性規制。同時,考慮到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可以將威脅食品安全的一些幫助行為正犯化,在立法技術上將其與實行行為適當剝離,直接納入刑事立法體系獨立評價。
此外,目前刑法主要對故意和作為的食品安全犯罪進行了規制,隨著刑法懲治犯罪圈和民生保護圈的不斷擴大,可以考慮將過失犯和不作為犯納入刑法規制的視野。要考慮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涉食品安全職務犯罪的涉案者實行聲譽罰和資格罰,即:要像公布失信者名單一樣公開這類人員的相關信息,限制其出入一定場合和開展相應活動。甚至,可以考慮對食品安全犯罪人限制從業資格,剝奪其利用工作或者職務之便,繼續實施食品安全犯罪的一切條件和可能性。要堅持以嚴刑峻法來應對當前不容忽視的食品安全問題,堅持刑事責任優先原則,只要構成了食品安全犯罪,絕對不能以罰代刑、一罰了之,要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然,懲治食品安全犯罪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不可能僅僅依靠刑事手段就解決所有的問題,要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最后,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的核心、樞紐作用。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將涉罪的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監督公安機關對此類案件立案,并做好后續監督工作,確保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交付刑事審判。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聯合發布了《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從頂層設計的高度完善了食品藥品監管領域“兩法銜接”長效機制。
當前,對于實踐層面中有行政執法人員以食品安全案件刑事立案標準不清為由,一味通過行政執法方式來“消化”刑事案件的情況,檢察機關要加強監督,可以通過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平臺共享相關信息,監督此類案件的移送,避免刑事案件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喧囂聲中消失;在案件移送過程中,要注意行政執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搜集的證據的刑事轉化工作,通過嚴格的司法審查,確保每一份證據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同時,檢察機關要加強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監督,對經過法定程序,沒有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檢察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當然,如果檢察機關在監督過程中,發現了行政執法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也要正本清源,堅決處理,只有打掉食品安全犯罪的保護傘,清除了食品安全監管的害群之馬,才能更好地營建起一個公平公正、風清氣朗的食品安全監管環境。